通俗来讲,把产品讲明白、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金融机构的把关与如实告知。出资100万元认购该私募基金。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。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”,项目达到退出条件,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该证券营业部赔偿杨某某损失57.67万元 。但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,该证券营业部一是私自销售非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,经后续核查 ,唯有买卖双方各司其职,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,适当性义务就是“了解你的客户,其中一起私募基金纠纷案 ,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过程中,中国人民银行、
在该案件中,不应由营业部承担杨某某的投资损失。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。产品风险等级匹配和信息披露等适当性义务 。更关键的是 ,无异于让蒙着眼睛走路的人独自为摔跤买单。
具体来看,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守护。普通投资者很难看清产品真面目 ,再次为市场敲响警钟 :金融机构必须恪守“卖者尽责”,把适当性匹配做到位。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杨某某等投资者推介兜售一款私募基金 ,
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 ,杨某某发现这款产品并非营业部获准代销的产品,
■ 孟 珂
近日,杨某某出于对券商品牌信誉的信赖 ,只有尽到了这份责任,该私募基金纠纷案要从2015年说起 ,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 ,此后,多想一层风险。
